本报讯(记者李倩)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上诉人X公司提供虚假证据,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目前,该公司已主动缴纳了罚款。
据了解,X公司与T公司均系从事平行进口汽车销售的经销商。双方曾签订《委托代购协议》,约定X公司委托T公司购买某品牌加长车3辆,单价163.5万元,总价款490.5万元。后T公司未能交付车辆,X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代购协议》,并由T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二审期间,承办法官基于办案经验,认真审查X公司提交的证据。在审查银行流水时发现,X公司支付给下游买家郑某某的退定金及赔偿款40万元、支付给下游买家刘某某的退定金及赔偿金52.4万元,在转账当日,又被郑某某、刘某某向X公司员工账户内转回,且金额完全对应,X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均不能对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诚信诉讼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提供虚假证据有违诚信诉讼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审判工作秩序,妨碍审判的公正高效。本案中,X公司提供虚假证据,制造出因T公司违约而支付给其下游买家巨额赔偿的假象,企图诉请高额经济赔偿。对此,三中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X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让其为虚假诉讼行为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每一个诉讼参与人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交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为了获取不法利益,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终将搬起石头砸到自己脚,面临严重的处罚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