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行政处罚信息(交通运输领域) 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上善作善成,进一步健全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规范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引导经营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聚焦信用建设服务“十项行动”,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针对企业在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票据缺失、信用修复难、修复周期变长的问题,打通跨部门数据通道,使信用修复主体可通过提交相应信用承诺书的方式,免于提交已缴费凭证,为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
二、适用对象
自2024年1月1日起,受到本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普通程序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经营主体需履行的责任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应缴款且已缴款,但缴款凭证遗失,公示期满三个月,在“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办理方式
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通过提交“行政处罚缴纳罚款承诺书”(见附件)代替缴纳罚款凭证。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按照“信用中国”信用修复流程指引进行信用修复申请,当采用“行政处罚缴纳罚款承诺书”代替缴纳罚款的收据时,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自行下载,并填写完整。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除缴纳罚款承诺书,其他材料可以从“信用中国”网站下载):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2)由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缴纳罚款的收据或缴纳罚款承诺书、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3)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承诺书。
(二)审查与决定。
各级信用修复审核部门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对于提交“行政处罚缴纳罚款承诺书”的,通过相关平台对缴纳罚款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传至“信用中国协同工作平台”作为补充材料。
五、工作要求
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密切协作、加强沟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宣传与解读,做好经营主体关于信用修复问题的解答。对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反馈,切实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