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5|来源: 天津市... |浏览次数:2655|专栏: 本市政策 分享到: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在津中资银行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质效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548号)要求,更好统筹本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天津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天津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工作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天津金融监管局

2024年9月30日

附件:

天津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推进“信易贷”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效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548号),为金融机构开展企业融资活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更好统筹本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以信用建设赋能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统筹本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深化信用大数据应用服务,保障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优化金融服务、防控金融风险,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

二、工作目标

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依托于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本市信用信息安全可信共享,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与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总枢纽”。市信用平台整合各类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联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管理,结合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持续拓展数据归集共享广度与深度。推广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价应用,帮助金融机构合理评估信用状况和管控贷款风险,强化信用数据开发应用,研发与本市产业布局相匹配的融资产品,不断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有力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平台建设统筹力度

1.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渠道。强化市信用平台作为本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总枢纽”功能,依法归集本市各类信用信息,持续完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市信用平台将“信易贷”平台更名为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为全国融资信用服务一体化平台网络的天津节点,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是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是本市支撑融资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各部门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本领域信用信息服务不受此限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

2.加强融资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融资信用服务类平台整合工作。以“信易贷”平台为基础建设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为本市唯一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管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建设的“津心融”平台不再共享各类涉融资信用服务类信息,向金融机构共享信息的数据接口迁移至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各部门共享至“津心融”平台用于融资信用服务的数据,调整为共享至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确保整合期间平台服务不受影响,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各区不再建设区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本市不再新增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数据局、天津市税务局、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

(二)优化信息归集共享机制

1.明确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本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并适时对清单进行更新,确保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由地方负责的5类10项信用信息归集任务。根据金融机构对信用信息实际需求,依法依规加大清单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天津市税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医保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金融监管局)

2.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依托市信用平台,统一数据归集标准,强化数据质量协同治理,及时做好信用信息修复,健全信息更新维护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着力解决数据共享频次不够、部分公共事业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根据数据提供单位需求,定期反馈数据使用情况及成效,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助力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和市级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开展评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各相关单位)

(三)深化信用数据开发利用

1.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扩大信用信息查询范围,完善信用报告查询机制,提高信用报告质量。支持银行机构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加大信用信息、信用报告在客户筛选、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力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金融监管局、各相关金融机构)

2.开展联合建模应用。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依法有序推动信用数据开发利用,支持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通过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等方式深化信用大数据开发应用,提升金融授信联合建模水平,积极争取与国家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合作。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信用信息优化信贷产品研发、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金融监管局)

3.创新信用融资产品。充分发挥链主企业、集中交易场所、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园区、特色楼宇的信用信息集聚优势,因地制宜开展专项产品试点。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鼓励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绿色低碳发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三农”等特色功能模块,加快推动本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提高信用贷款比例。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特色化信用信息,面向市场需要推出细分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

(四)提升融资服务便利水平

1.拓展平台服务功能。优化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融资撮合功能,加强与“津心融”银企撮合平台合作,健全线上、线下,PC端、移动端融资服务体系,打造移动端小程序,实现线上测额、手机申贷,金融机构可通过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供融资对接服务。完善“政策找人”机制,充分发挥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通企业和金融机构优势,推动各项金融便民惠企政策通过平台直达经营主体。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入驻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构建政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三方线上合作机制,合理优化流程,提高融资担保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

2.加大信用融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服务窗口、入企走访、政策宣讲会,向企业、金融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介绍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宗旨、服务理念、功能特点和使用方法,引导企业发布融资需求、申请金融产品。在各类商圈、园区、社区等场所开设宣传专栏,大力营造立体化、全方位、多维度的融资服务宣传氛围,提高平台知晓率、企业入驻率和使用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各金融机构)

3.构建高质量金融服务。深化普惠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大各类贷款产品在平台上投放,为各类主体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切实提高融资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实现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扩面、增量、降价。支持天津市银行业协会开展融资服务工作,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天津市银行业协会与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实现对接。(责任单位: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金融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健全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数据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市税务局等单位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推动本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工作,组织各有关单位共同落实职责任务,定期协调、督导、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时完成任务。鼓励金融机构入驻平台,持续提升经营主体融资便利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数据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市税务局、各相关部门)

(二)加强信息安全。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信息授权规范管理,强化数据共享、使用、传输、存储的安全性保障,提升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信息共享安全。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出售有关信用信息,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强化支持保障。对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合理保障。充分发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通过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业务合作,构建风险分担机制,有效支撑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财政局)

附表:1.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工作任务清单

2.天津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

附表1

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任务内容

完成时间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

制定印发本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2024年9月

市发展改革委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市数据局、天津市税务局、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2

编制完成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机制化归集数据。

2024年9月

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税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医保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3

组织在津银行机构召开专题会议,传达本市落实国家部署工作举措,推动金融机构提升服务效能。

2024年8月底前

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金融监管局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在津银行机构

4

完成国家规定的由地方负责物理归集的5类10项数据。

2024年9月底前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数据局

天津市税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医保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5

完成“津心融”平台“银税互动”数据接口迁移、网络环境配置,联通金融机构的税务数据接口迁移至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2024年10月底前

市发展改革委、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天津市税务局、市数据局、相关金融机构

6

完成“津心融”平台向金融机构共享信息的数据接口迁移,各部门共享至“津心融”平台用于融资信用服务的数据调整为共享至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津心融”平台原有数据共享渠道关停。二期平台验收后,服务功能稳妥迁移至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2024年11月底前

市发展改革委、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市数据局、相关部门、相关金融机构

7

完成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升级,组织金融机构将相关信贷产品上线,确保平台服务功能高效便捷。

2024年12月底前

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金融监管局

8

本市不再新增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

长期坚持

市数据局

市数据发展中心

附表2

天津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

序号

信息种类

归集共享内容

归集共享方式

责任单位

1

医疗保险

信息

职工医疗保险费基本信息

数据编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近两年每月参保人数、缴费金额及费款所属期、最近一次正常缴费月份、近两年每月缓缴金额、备注

库表

市医保局

2

职工医疗保险费欠缴信息

数据编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近两年欠缴金额、欠缴所属期、备注

库表\接口

(经信息主体授权)

市医保局、天津市税务局

3

职工医疗保险费变动信息

数据编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近一季度单位月度参保人数变化率、近一季度单位月度缴费金额变化率、统计时间、备注

库表

市医保局

4

医保定点

信息

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信息

数据编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注

库表

市医保局

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

保险信息

数据编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是否投保、投保类型、投保规模、保险金额、保单有效期自、保单有效期至、保险理赔信息、备注

库表

市农业农村委

6

补贴信息

数据编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统计时间、备注

库表

市农业农村委

7

涉农类

清单信息

种植大户清单信息

数据编码、种植大户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地址、备注

库表

市农业农村委

8

水电气费

缴纳信息

水费信息

数据编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水用户信息(户名户号)、开户日期、用户地址、预交金额、欠费金额、是否一户一表、缴纳水费明细、近3个月月均用水量、近6个月月均用水量、当前是否欠费、缴费所属期、统计日期、统计基准日期、备注

库表

市水务局、水务集团

9

电费信息

数据编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网户号、用户地址、运行容量、合同容量、首次供电时间、用电账户状态、欠费金额、近两年违约次数、用电类型、地区地方名(省级)、地区地方名(市级)、价值等级、风险等级、近3个月月均用电金额、近6个月月均用电金额、近一年月均用电金额、当前是否欠费、统计日期、统计基准日期、备注

库表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10

燃气费信息

数据编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燃气用户信息(户名户号)、开户日期、用户地址、预交金额、欠费金额、是否一户一表、缴纳燃气费明细、缴费所属期、近3个月月均燃气用量、近6个月月均燃气用量、当前是否欠费、统计日期、统计基准日期、备注

库表

市城市管理委

注:涉融资信用服务类信息具体报送字段与归集方式将按照国家下发的《信息数据报送标准(试行)》进行归集并纳入《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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