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4-05-10|来源: 市发展... |浏览次数:20791|专栏: 通知公告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3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用修复协同机制,扩大修复数据共享范围,加强修复结果互认,降低经营主体修复成本,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提出的“四个善作善成”重要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发挥信用修复制度对提高经营主体诚信意识、提升经营活力的积极作用,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建立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明确各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渠道,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信息“一口受理、协同修复”的联动机制,实现“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标准统一、数据共享、结果互认。扩大信用修复数据共享范围,增加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数据的共享渠道,积极探索开展对其他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数据共享与结果互认,不断提升信用修复的便利化程度,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实现“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

三、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集中公示”

“信用中国(天津)”和本市各区信用门户网站要建立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专栏,转发上级信用门户网站或依据上级信用门户网站指引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修改完善后公示。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应包括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各类失信信息修复的政策依据、受理单位、申请渠道等内容。(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一口受理”

经营主体被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且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各类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显著位置增加“信用中国”网站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入口链接。(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

(三)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全程网办”

经营主体被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以信用承诺方式承诺已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履行的责任义务,无需线下向原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办理《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发展改革部门将相关承诺信息发送至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对承诺履行情况予以确认,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作出是否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准予信用修复的,“信用中国”网站完成信用修复后,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修复结果数据推送至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协同修复。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建立单独的检查对象库,在一年内对申请人实施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撤销准予信用修复决定,恢复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

(四)其他领域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结果共享”

经营主体被市场监管部门以外本市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完成信用修复后,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修复结果数据共享推送至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部门可同步获取修复结果,实现协同修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各相关部门)

(五)市场监管领域其他信息修复“协同联动”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放置信用修复申请入口,统一受理本市经营主体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申请。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将修复结果数据推送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协同修复。(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

(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修复“各负其责”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设列和认定,对于认定的各类严重失信主体,其信息修复申请由列入部门依法依规受理承办。“信用中国(天津)”网站收到“信用中国”网站共享推送的移出名单之后两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各相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四、预期成效

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处罚信息“一口受理、协同修复”联动机制,实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全程线上办、线下零跑动”,最大程度简化修复流程,降低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本,各类失信信息修复结果在各部门、各系统间互认、共享,实现“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

五、保障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对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进行宣传解读。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信用修复工作中要做好对申请人的政策宣传,密切沟通协作,不断优化修复服务。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反馈,切实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工作方案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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